(一)改分發登記日期:110年7月14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7月16日(星期五)下午5時。
(二)改分發結果通知日期:110年7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時。
(三)報到日期:110年7月20日上午9時至12時。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31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28279號函辦理。
二、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請貴校協助將附件資料轉知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日期:109年7月3日至7月8日逕至設籍國中之「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無法登入平臺者持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證書逕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
(二)審查及分發方式:
1、設籍額滿國中學區者:
(1)符合外加資格者: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完成「網路登記」後,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或房屋稅繳稅證明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國小應屆畢業證書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9年7月3日至7月8日止,學生家長親自至學校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甲、108年12月31日前設籍並持有同址房屋所有權者,請附學生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房屋所有權狀 (以登記日期為準)。
乙、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設籍達6年以上者(103年3月31日前設籍),請附6年以上公證之同址房屋租賃證明。
(2)不符合外加資格者:逕至設籍國中之「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改分發登記」。
2、設籍未額滿國中學區者:逕至設籍國中之「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按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三、有關本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109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本市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s://www.doe.gov.taipei/)/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
附件下載
1090515.pdf (設籍龍門國中學區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分發入學作業注意事項)
newstd2.pdf (新生入學作業平臺系統操作手冊-外縣市國小畢業生 學生家長)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7日北市教中字第1083019339號函辦理。
二、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本校學區且有居住事實者,請貴校協助轉知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日期:108年7月10日(星期三)上午8:30至9:20(審查後參加新生智力測驗)。
2.申請地點:本校二樓教務處註冊組。
3.查驗文件:
a.當年度七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本校收存)。
b.國民小學畢業證書正本(驗畢歸還)、影本(本校收存)。
c.家長印章。
d.本校學區之房屋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須為學生之父或母)。
e.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4.審查及分發方式:
a.本校為108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8年7月10日(星期三)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 107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 107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b.持本校改分發轉介單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08年額滿改分發學校為大安國中、和平高中國中部、螢橋國中。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就讀龍門國中注意事項附件下載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月22日北市教中字第10730731000號函辦理。
二、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本校學區且有居住事實者,請貴校協助轉知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日期:107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8:00至8:50(審查後參加新生智力測驗)。
2.申請地點:本校二樓教務處註冊組。
3.查驗文件:
a.當年度七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本校收存)。
b.國民小學畢業證書正本(驗畢歸還)、影本(本校收存)。
c.家長印章。
d.本校學區之房屋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須為學生之父或母)。
e.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4.審查及分發方式:
a.本校為107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7年7月10日(星期二)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 106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 106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b.持本校改分發轉介單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07年額滿改分發學校為大安國中、和平高中國中部、螢橋國中。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就讀龍門國中注意事項附件下載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3月10日北市教中字第10632429000號函辦理。
二、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本校學區且有居住事實者,請貴校協助轉知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 申請日期:106年7月10日(星期一)。(上午8:30至11:00)
- 申請地點:本校二樓教務處註冊組。
- 查驗文件:
- 當年度七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本校收存)。
- 國民小學畢業證書正本(驗畢歸還)、影本(本校收存)。
- 家長印章。
- 本校學區之房屋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須為學生之父或母)。
-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 審查及分發方式:
- 本校為106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6年7月10日(星期一)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 105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 105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 持本校改分發轉介單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 本校為106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6年7月10日(星期一)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就讀龍門國中注意事項附件下載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3月4日北市教中字第10532050300號函辦理。
二、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本校學區且有居住事實者,請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 申請日期:105年7月11日(星期一)。(上午9:00至12:00)
- 申請地點:本校二樓教務處註冊組。
- 查驗文件:
- 當年度七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本校收存)。
- 國民小學畢業證書正本(驗畢歸還)、影本(本校收存)。
- 家長印章。
- 本校學區之房屋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須為學生之父或母)。
-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 審查及分發方式:
- 本校為105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5年7月11日(星期一)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 104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 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 持本校改分發轉介單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 本校為105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5年7月11日(星期一)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就讀龍門國中注意事項附件下載
-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3月11日北市教中字第10432495700號函辦理。
- 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本校學區且有居住事實者,請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 申請日期:104年7月10日(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
- 申請地點:本校二樓教務處註冊組。
- 查驗文件:
- 當年度七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本校收存)。
- 國民小學畢業證書正本(驗畢歸還)、影本(本校收存)。
- 家長印章。
- 本校學區之房屋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須為學生之父或母)。
-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 審查及分發方式:
- 本校為104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4年7月10日(星期五)至7月17日(星期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 103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 103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 持本校改分發轉介單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 本校為104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4年7月10日(星期五)至7月17日(星期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就讀龍門國中注意事項下載
一、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本市且有居住事實者,請 貴府所轄國民小學協助轉知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各國小無需造具學生名冊送本市國民中學:
(一)申請日期:104年7月10日(星期五)至8月14日(星期五)。
(二)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三)查驗文件:全戶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印章。
(四)審查及分發方式:
1、額滿國民中學:協助轉介至本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2、未額滿國民中學:由戶籍地區之國民中學審查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倘學校額滿應即陳報本局核定。
(五)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4年7月10日(星期五)至7月17日(星期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六)有關本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104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本市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
三、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2校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滿學校,且教室空間容納有限,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如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恐排擠本市設籍學區內小學畢業生之權益,故該2校不以外加分發入學方式招收設籍本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
四、設籍本市而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本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教務處註冊組詢問。
本市公立國民中學104學年度新生分發相關事宜,請參閱附件。
臺北市104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工作進度表 379068900X0000000_31322900A00_ATTCH3.doc
臺北市104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8263-379068900X0000000_31322900A00_ATTCH4.doc
臺北市103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
本校多年來為額滿學校,有關新生入學相關事宜,請家長們注意:
1、基本條件: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同址,且非寄居身分(戶口名簿上不能有「寄居」2字),並有居住事實者。
2、本市國小於每年3/31前造具畢業生名冊,送達所屬學區之國中,國中於6/2前將入學卡送達國小。外縣市國小畢業生,於7/10後持戶口名簿、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進行報到或額滿學校改分發。
3、國民中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一 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
(一)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二)連續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六年以上,並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二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國民中學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排序方式如下:
(一)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二)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三 其餘未分發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4、同一門牌號碼分發額滿國民中學以一人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學生之兄弟姊妹。
二 經提供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自有房屋所有權狀、公證租賃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由國民中學審核後,確實有居住之事實。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教科新生入學相關規定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lp.asp?ctNode=33541&CtUnit=19270&BaseDSD=56&mp=10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