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2學年度國中生高級中等學校暨高中職三年級重大傷病學生申請身體病弱鑑定
1503 | 05 十一月, 2013 09:20
● 申請資格:
一、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二、持有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或新制教學醫院之重大傷病診斷證明(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臺北市102學年度國中九年級/高中職三年級應屆畢業學生。
(二)臺北市101學年度國中畢業生,且未具高中、職學籍之重大傷病學生。
(三)臺北市101學年度高中職畢業生,因故未升學之重大傷病學生。
● 校內申請時間:102/11/20(三)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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