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7日北市教中字第1083019339號函辦理。

二、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設籍本校學區且有居住事實者,請貴校協助轉知學生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日期:108年7月10日(星期三)上午8:30至9:20(審查後參加新生智力測驗)。

2.申請地點:本校二樓教務處註冊組。

3.查驗文件:

a.當年度七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本校收存)。

b.國民小學畢業證書正本(驗畢歸還)、影本(本校收存)。

c.家長印章。

d.本校學區之房屋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須為學生之父或母)

e.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4.審查及分發方式:

a.本校為108學年度額滿國中,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8年7月10日(星期三)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 107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本校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2) 107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b.持本校改分發轉介單至臺北市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08年額滿改分發學校為大安國中、和平高中國中部、螢橋國中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就讀龍門國中注意事項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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