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3/11前下載附件後本校註冊組申請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
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金額:國中每名2000元
相關網址 http://www.hlc.edu.tw/

1040226 po.doc

1040226 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