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摘要說明:
一、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獎(勵)金或學雜費相同性質補助、獎助者。
二、申請項目及審核標準:
(一)學業助學金:
就讀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70分或乙等以上者。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1、就讀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其操行成績優良,參加本府教育局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 主辦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者。
2、同一年度比賽成績最高,且同一比賽項目獎勵一次為限。
前項學業成績等第轉換分數方式,依相關成績評量或考查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操行成績優良,係指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如未以分數評定者,則申請前一學期成績須無警告、小過、大過等懲處記錄。
三、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新臺幣1,500元整。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1、個人項目:第一名新臺幣10,000元整,第二名新臺幣8,000元整,第三名新臺幣5,000元整。
2、團體項目:依個人項目標準核發金額二分之一。
四、有意申請之同學請於104年3月6日前,洽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